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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蹄疾步稳创佳绩 风劲帆满图新志——市资信担保公司荣获“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单位”称号
3月23日,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推进视频会顺利召开,会上通报了2021年全省体系评比表彰结果。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评为“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单位”,公司董事长陈小莉被评为“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工作者”。 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总基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中省市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行动指南,立足全市发展大局,准确把握工作重心,加快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提质增效、扩面增量的总体目标,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经营发展。 一是紧盯主业稳创佳绩。市资信担保公司聚焦主责主业,主动做为、扎实工作,在保余额达到25.49亿元,当年新增担保金额22.26亿元,在保余额放大倍数3.26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97 %,当年新增小微、“三农”户数占比达到 97.43%,担保金额占比到达78.39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降至0.96%,拨备覆盖率达到311.34%,金融机构授信总额52.7亿元,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据统计测算,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共计帮助995户经营主体撬动社会资本近30亿元,实现收入约4亿元,税收增长约500万元,创造就业岗位近3000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凸显。 二是调整股权理顺机制。为健全汉中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并正式移交市财政局。该项举措健全了汉中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对于优化全市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增强市资信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三年行动”落地见效。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牵头制定了汉中市“1+1+X”金融系列政策文件中《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印发后,市资信担保公司对标行动计划,狠抓工作落实。在产品创新方面,分别开展了“银担总对总”“惠农e贷”“县域振兴批量贷”等业务产品,服务受众群体迅速扩大,户数规模达到995户,是2020年户数规模的4倍。在降费让利方面,融资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降至0.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业务降至0. 8%;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降至1%;对低风险的融资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据统计,降费后已累计为企业减免担保费用850万元。在提升服务质效方面,对于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300万元及以下项目、存量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采取快速书面签批以及线上审批的方式,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企业时间成本。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赋能,启动运行了线上担保业务信息化系统,金融服务质效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四是深化合作助力“小微”。市资信担保公司不断强化“政担”与“银担”合作。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劳服局等职能部门不断深化纽带联系,用足用好政府推荐、比例分担、风险补偿等各项“政担”合作措施,深耕各条产业链。与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长安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县区信合联社、汉台铺镇聚利村镇银行签署并开展了“银担”分险批量化担保业务,依托该项机制,开展“纯信用、无抵押”式的担保服务,不断降低“三农”小微主体获贷难度,截止2021年底,市资信担保公司共计开展银担分险批量担保业务795笔,金额4.19亿元。 五是夯实风险内控基础。市资信担保公司在大力推动业务开展的同时,围绕“高质量发展”主线,狠抓风控与内控双轨建设,在业务项目上,抓实抓细项目尽调、上会、反担保办理、保后等业务全流程,实时关注在保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前置风险化解与防范工作。在内控合规上,对重要制度、各部门岗位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建立了长效的自查自纠机制,落实违规问责,按季度开展“回头看”自查工作,为优化管理和做大业务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合规保障。 六是党建引领凝聚力量。市资信担保公司紧扣建党100周年主题,结合全市党建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明责、践诺、结果”主题作风整训和“进、知、解”专项活动,同时与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公司全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引导公司全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力促党建工作与业务开展的深度融合。 2022年,市资信担保公司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财政局的带领下,立足新发展格局,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汉中市“1+1+X”系列金融政策要求,科学谋划,大胆开拓,狠抓落实,按照“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经营思路,引领全年各项工作开展,统筹推进扩面增量与提质增效,不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为汉中市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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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吹响抗疫集结号 汉中担保逆风行——市资信担保公司疫情期间“聚合力”助力企业“渡难关”
3月上旬,我省局部地区疫情反弹,我市接连出现新增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作为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市资信担保公司高度重视,公司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及疫情期间保障金融支持的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建立线上业务办理、线上评审、风险处置等应急机制,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不停滞”,坚决做到特殊时期“不抽保、不断保”,以实际行动建立好担保服务金融防线,全力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一是开辟线上业务办理通道。为落实防控要求,同时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有效解决,市资信担保公司建立了疫情期间业务办理机制,实行业务“容缺”受理,采用线上方式与申请企业沟通融资事宜。同时,公司业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线上碰头会,积极为企业研究融资担保方案,办理各项担保前置手续,为企业开辟了绿色融资服务通道。 二是优化线上评审机制。自我市疫情出现反弹,公司提前下发了部分业务线下转线上运行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办理及审批流程,确保在疫情管控期间各项业务评审不停滞、不断档。全市管控以后,公司通过线上评审机制,建立火线审批通道,加速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在全市管控期间通过线上方式召开项目内审会,内审企业2户,签批项目1户,确保了特殊时期企业融资顺利开展。 三是做好各项金融保障。不断与银行、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做好企业在特殊时期的服务保障,积极协调合作银行通过续贷、展期、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等多种措施,做好企业续保工作,做到特殊时期不抽保、不断保。在管控期间,对还款资金不畅企业,公司及时召开线上会议化解风险隐患。 自3月疫情发生以来,在本轮疫情防控最为紧张的时期,市资信担保公司已累计为陕西华远医药集团西乡有限公司、汉中汉工王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经营主体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金额共计4348万元,帮助企业顺利获得信贷资金,共渡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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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吹响抗疫集结号 汉中担保逆风行——市资信担保公司抗疫先锋队合力抗疫
3月初,汉中市新冠肺炎疫情突袭而来,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市资信担保公司在汉中市疫情发生后,吹响战疫“集结号”,积极号召公司全体党员及干部职工,组建“担保抗疫先锋队”,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驻点、核酸检测、敲门行动,汉中担保人身着白色防护服、红色志愿服,奋力冲锋在街道抗疫一线,一个个忙碌的身影,是这春季最温暖的镜头。 北关办事处付家巷社区——“请大家打开防疫码,保持一米线距离,慢慢来,排好队”担保志愿者大声喊着检测要求,维持现场秩序,发放检测卡,全力配合核酸检测各项工作。 中山街办事处过街楼社区——担保志愿者挨家挨户敲门通知,逐户排查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旅居史等防疫情况,确保疫情防控“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东关办事处聚兴名苑小区——担保志愿者在面对夜晚气温骤降、大风天气时,仍然坚守驻点,确保出入点随时有人值守,小区居民突发情况随时有人服务,大家24小时昼夜轮班坚守,丝毫没有怨言…… 担保志愿者们奋战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线,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防控宣传、核酸检测、排查登记……他们分工不同,却在各自岗位上彰显着担保人的责任和担当;他们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但是舍小家、顾大家,用自己的爱与无畏,为汉中市筑牢可靠的安全屏障,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向所有逆风而行、冲锋一线的医务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致敬!疫情终将过去,春暖花开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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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春风润万物 担保促成长——市资信担保公司深入镇巴县开展“春风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风行动”工作要求,3月1日,市资信担保公司第一时间响应号召,由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带队组成春风行动工作小组,前往镇巴县为企业做宣介、讲政策、送春风。 春风行动小组一行到镇巴县后,首先通过镇巴县园区管委会举办的“政银企”座谈会,向参会的40余家企业与银行机构宣介了公司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担保产品和担保费率,现场听取了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授信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以及对担保行业如何更好助力“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建议。 “小微企业的抵押物太少了,授信政策能否宽松?贷款和担保的期限可不可以根据产业周期再灵活一些?贷款利率再低点……”参会企业代表踊跃发言、热议纷纷,春风行动小组的工作人员则将这些问题一一牢记心中。当在会上了解到陕西颐年康药业有限公司被融资难问题困扰已久后,春风行动小组第一时间通过镇巴县园区管委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并在会后立即驱车前往镇巴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实地调研走访该户企业。 经初步了解,陕西颐年康药业有限公司是镇巴县内专业从事中药材初加工、饮片生产、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近年来因机具引进、科技投入、应收账款积压较大造成了流动资金紧张,但由于缺乏土地房产等优质抵押物、机具设备抵押折率较大等因素导致难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紧张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得知情况后,春风行动小组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讲解了各银行机构的授信准入要求和公司乡村振兴贷、苏陕扶贫协作、惠农e贷等专项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的担保产品,并对公司在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等方面已成熟的反担保措施做了详细介绍。陕西颐年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了解到上述政策后,高兴的讲到“这下好了,有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我们这些中药材加工企业的钱就不用愁了,你们的政策春风送的真及时呀!” 随后,春风行动小组又前往中药材产业链的上游企业—陕西美芝参菌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回访调研,美芝参菌业主要从事食用菌及菌种的培育、加工、销售,是镇巴县苏陕扶贫协作入库企业,是公司的在保客户,其位于镇巴县九阵坝村委会旁,是典型的社区工厂,近年来有效带动了村民在家门口就业,实现了群众增收。2021年5月,公司在了解到其销售市场大却生产规模小,扩大生产又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困难后,为其提供了200万元苏陕扶贫协作贷款担保,帮助其顺利获取了银行信贷资金。经此次回访了解,该企业在获取信贷资金后加大了对天麻菌种菌材的培育和购买力度,拓宽了销售渠道,实现了收入增加,直接带动了九阵坝村120位村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为当地推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力量。看见受保企业近一年来发展变化不断向好,陈小莉董事长感叹道:“春风润万物,担保促成长,担保服务的深刻意义就如这春风一样,它会在无形当中吹暖企业、复苏产业、温暖经济!” 接下来,市资信担保公司将通过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担保,乡村振兴担保以及融资担保+非融担保的组合方式,不断加大对镇巴县生态产业、高品质食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杠杆撬动作用,扩面增量、提质增效,为镇巴县域经济、全市乡村振兴送去春风,切实让“三农”小微企业借助担保春风振翅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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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建设银行汉中分行到我公司交流座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各级2022年工作部署,助力我市经济实体实现稳中求进新发展,促进银担合作再上新台阶,2月16日,我公司与建设银行汉中分行开展交流座谈,为2022年银担合作谋新篇、开新局。 会上,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对建设银行汉中分行的到访表示了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我公司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以及与建行的合作情况。她指出,自2018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来,我公司就与建设银行汉中市分行保持着紧密合作,建设银行汉中市分行近年来聚焦住房租赁、普惠金融、金融科技“三大战略”,通过“创新+科技”有力的支持了汉中市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支持疫情防控、服务普惠经济、助力“三农”小微方面,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积极的力量。希望接下来,双方能够深入合作、形成合力,建立起长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彼此优势资源,共同创新思路,开发产品,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增进业务合作,扩大授信规模,形成互相促进、互相支撑的合作伙伴关系。 建设银行汉中分行副行长车宝龙(主持工作)对我公司与建行汉中分行长期以来的友好合作和为全市经济稳定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肯定。他强调,双方今后合作潜力巨大,要以“营造合作空间、提升合作份额、解决合作问题”的目的从战略层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普惠金融银担合作。一是将持续大力推进小微企业普惠金融银担服务,以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为基础进行产业链设计,提供全周期、全成员的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依托金融科技和经营信息数据,助力银担合作风险把控。三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建行“4+2”乡村振兴产品体系和“2+4”涉农平台为基础打造乡村振兴银担新方式。 本次座谈为双方接下来加强银担合作、建立高质量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良好基础。汉中资信担保将与建行汉中分行一道积极作为,锐意进取,为支持汉中经济实体发展、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城市建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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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召开“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
2月15日,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传达落实市委、市财政局相关会议精神,动员全体员工提高思想认识,迅速收心归位,并对公司开展“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政治学习 会上,公司党支部书记宋涛领学《2021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作风建设纪实》,进一步引导公司全员在思想上重视作风能力建设。会议指出 2022年是公司贯彻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发力之年,也是回归财政管理的第一年,要全面对标市委、市财政局关于作风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公司作风能力建设。 董事长陈小莉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公司在作风能力建设上存在政治意识不强、大局意识不牢、责任意识不足、担当意识不够、创先争优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纪律遵守不严、党风廉政建设仍需加强等问题,全体员工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检查反思,切实加以纠正和改进。会议强调 作风与能力互为表里,能力要靠作风来保障,作风好了能力自然就上去了。 公司在作风能力建设的任务是在认真落实市委统一部署、市财政局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点: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理解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能力作风建设是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打造过硬担保团队的重要途径。 二是紧盯问题短板,加强自查自纠。要认真查摆,检视自己在作风能力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 三是要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员干部要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公司全体员工要用“勤快严实精细廉”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负责人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以“钉钉子”的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会上宣读了《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签订了2022年度《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政建设责任书》,为加强作风能力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实际的操作指引和坚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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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建设银行汉中分行到我公司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活动
为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共建长效的学习交流机制。2月14日,我公司邀请建设银行汉中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到公司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公司各部门共5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会上,建行汉中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李哲,通过PPT课件演示,结合相关实例对建设银行信贷政策,善担贷、线下评分卡、线下成长之路、网络供应链“e政通”等产品做了详细介绍。培训结束后,普惠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徐岱就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做了进一步总结,并现场解答了我公司在银担双方日常业务开展及双方发展建设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通过培训,我公司对建行信贷政策和业务产品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入的了解,搭建起了银担双方沟通交流的有效平台,也为后期进一步深化合作,畅通业务渠道,提升业务技能,实现合作共赢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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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09〕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各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批准和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同时建立分级审核、委托监督管理制度。 (一)分级审核。 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以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经办机构,成立专门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由当地银监局市县分局报请陕西银监局初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省金融办行文批复。 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委托监督管理。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陕西银监局对融资类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银监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已设立的跨市(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 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研究,待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准入和监管制度颁布后,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措施;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研究制定我省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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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1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林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保 监 会 林 业 局 二〇〇九年五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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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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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
汉中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8]9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和加强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全市中小企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贷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开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汉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开行贷款项目评审要求。第四条 利用开行贷款,以服务中小企业和贯彻政府意图,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镇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中小企业贷款要遵循贷款业务公开、决策审批民主、操作程序规范、防范贷款风险等原则,体现审批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公开、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的特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原则是:政策支持与市场动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是指与我市管理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四台一会”)与开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参与开行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运作模式及要求 第六条 开行通过我市建立的“四台一会”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有关单位按我市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全作协议》《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落实组织实施和分担各项工作。 (一)管理平台(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与受理、初评和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议,协调、衔接开行与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促进会之间的工作等。 (二)借款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提取手续、项目的项目贷后监管,督促用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筛选、评审等工作。 (三)担保平台(汉中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对被担保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融资担保,实施债务追偿。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评审等工作。担保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策开展担保业务。担保平台在项目选取上注意风险控制,落实反担保措施,相关费用的收取要本着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合理收费。 (四)公示平台(信息公示网络),由市担保公司在项目开发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搭建,建设区域信用市场。实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 (五)信用促进会(汉中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负责吸收中小企业入会,征集信用信息,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反馈、披露、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会员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以及信用体系的计算机数据库、资料系统;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管理平台、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反馈评价结果。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一) 凡申请使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 用款人 )向所在区县合作办提出申请,县、区合作办组织初审并报经县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合作办,市本级贷款项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合作办。 (二)市合作办汇总各县区贷款项目并完成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等方面审查。 (三)市合作办会同担保公司、城投公司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现场审查,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信状况等。 (四)市合作办组织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城投公司、市信用担保公司等职能部门对申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五)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意向书的项目,评审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市合作办、城投公司形成贷款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开行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申报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 设期等。 (二)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用地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己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五)贷款使用方案。包括借款具体用途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资金安排及运作方式说明。(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七)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分年还贷财务计划。 (八)项目的相关文件。 1.项目用款人前2年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本年季度报表) 2.项目用款入营业执照3.项目用款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4.项目用款人组织结构代码证 5.项目用款人开户许可证 6.项目用款人税务登记证 7.项目用款人公司章程8.有效抵押、质押品证明 9.项目用款人贷款用途说明 第九条 贷款项目评审。由市合作办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委分别由市发改委、合作办、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开行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分别与城投公司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在与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前,应按照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进行担保风险评审,出具担保承诺函,并与借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项目担保文件报市合作办备案。 第十二条 开行按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城投公司与借款企业、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将资金划转至用款企业。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要负责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贷后监管,按借款合同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贷后监管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况;借款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企业偿债及信用状况;借款企业提供的各种报表、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 第四章 贷款偿还责任与风险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信用促进会要积极推进本地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环境治理,统筹贷款业务合作事项。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由市合作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担保公司用担保资本金负责还本付息,经由城投公司代为偿还;担保公司不能偿还时,开行与汉中市人民政府依据2007年6月专题会议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及相关协议约定分别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 对企业信用记录好、运作效果佳、无不良贷款的企业,继续贷款时给予优先申报推荐。对信用记录差、运作效果不好、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并将不良记录情况在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规操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扰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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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7〕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人组织;协作银行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指导原则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安全性、合法性、统一性和社会性为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五条 担保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第七条 信用担保的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担保机构创办初期,担保的主要方式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八条 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两部分构成。再担保机构由省级组建。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 鼓励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以独资组建,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设立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互助组织。 第十二条 省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现金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80%。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划转(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二)国有固定资产划拨(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三)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 (四)担保资金收益; (五)国内外捐助;(六)其他来源。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参股组建的担保机构,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含支行)和陕西银监局,可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指导。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设立事业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须通过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经国家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批准后,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享受国家和我省各项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原则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从业经历,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终止经营,应在终止经营活动前60天,以书面方式向批准设立和备案部门提出报告,并对债权债务处置提出方案,经相关方面同意后方可按有关法规终止经营。第五章 担保业务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可以开展直接信用担保业务,也可以委托协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授信担保额度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但单笔授信担保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注册资本的10%。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为分散担保风险,可以开展两个以上担保机构为同一担保对象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五)担保机构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业务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出口贸易贷款、新产品开发贷款以及委托贷款的担保。条件成熟的,可逐步开展融资租赁、工程建设、货物运输、产品购销等经济合同的担保。鼓励开展担保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担保机构不得对外汇贷款和以贷还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申请。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经协作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机构受理担保申请后,与协作银行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和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查通过后,担保机构按审保分离制度审批担保项目。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在被担保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贷款主合同的同时,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可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并根据协商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履行到期,被担保企业不能如期偿还的,协作银行可实施追偿,或由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偿。第六章 再担保业务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业务是指再担保机构对一般担保机构约定的担保项目提供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是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贷款项目,或者协作银行要求提供再担保的贷款项目,担保机构必须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其他担保项目由担保机构根据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是否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再担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同时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一般担保服务。 第三十条 再担保机构可以开展授信再担保业务。 授信再担保是指:在贷款担保中,再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银行在约定的限额贷款内,自行决定担保机构,事后向再担保机构备案,由再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在履约担保中,担保机构在再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内自行决定担保项目,事后向再担保机构备案,由再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有较好的信誉; (四)担保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五)再担保机构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再担保的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出口贸易等贷款担保的再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再担保种类。 第三十三条 再担保的程序: (一)担保机构向再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 (二)再担保机构履行审核; (三)签订再担保合同; (四)办理再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五)支付再担保费或再担保风险保证金; (六)实施放贷、代偿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再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再担保费,由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从被担保企业缴纳的担保费中分割。第三十五条 再担保风险保证金,由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从被担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分割。主合同履约结束,风险保证金连同保证金利息全额退还;不能履约时,用于抵偿担保贷款。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六条 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控制在30倍以内。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运营安全,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须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风险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应按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协作银行承担部分风险的原则,约定相互间的风险分担比例。 具体风险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可以被担保企业或第三方合法有效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实施反担保。 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反担保的连带保证人。 第四十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按不超过当年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达到其注册资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第四十一条 当担保对象出现经营困难时,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贷款风险。第八章 赔付与责任第四十二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作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出现风险的贷款,由协作银行提出意见,经担保机构调查核实后按风险分担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对担保对象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额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割。 第四十四条 追偿主要措施: (一)担保机构帮助被担保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收回债务; (二)按反担保协议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诉讼。第四十五条 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企业变更担保主合同、转移还贷责任、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须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第九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执行国家的会计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年、季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业务进展情况表。有财政预算拨款的担保机构同时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担保机构应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业务进展情况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担保资金必须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多方监督,专款专用。已经注册为担保资本金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售、拍卖,但变现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协作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转移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但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和一般企业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用于拆借和放贷。担保资金购买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应将已购买的有价证券质押在协作银行。 第四十九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风险准备金;(四)其他。第十章 政策扶持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划拨给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减免有关变更登记费用。 创业初期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允许在3年内递增补齐,但首批实收资本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30%。 第五十一条 经省、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查,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经国家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税务总局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对被担保企业的抵(质)押物的评估结果,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在同一笔贷款或评估结果有效期限内均应予以认可,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估,对财务状况不再重复审计,尽量减少被担保企业的费用支出,降低担保成本。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物,可以按评估值抵(质)押,也可以不经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按该抵(质)押物账面值的50%—80%折算抵(质)押。 第五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提供反担保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评估或资信评估,担保机构应与协作银行同时进行,或者双方共同使用经批准且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第五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可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第五十七条 担保机构可对被担保企业收取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10%的担保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按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效益预测、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等因素确定。第五十八条 在开展信用担保贷款中,被担保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及协作银行之间发生的财务结转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或国家有关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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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以及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填补市场空白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得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2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二、鼓励技术创新(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专门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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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