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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我公司交流座谈
6月19日,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闫世乾一行来我公司开展交流座谈。公司董事长陈小莉、总经理文思远,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座谈伊始,我公司对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享了其发展历程,重点交流了在创新担保产品、优化业务结构、强化风险管控、加大追偿清收力度等方面的主要做法与面临的瓶颈问题。双方围绕当前行业普遍存在的“低收益、高风险、代偿压力大”共性挑战进行了深入研讨,细致交流了双方所在地在资本金补充、业务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情况,并就实现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展开了积极交流。双方一致认为,本次座谈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未来双方将携手并进、凝聚合力,持续加强同业机构间的常态化交流协作,针对担保行业的共性难题,共同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为促进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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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市资信担保公司与市劳服局、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座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我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业务合作,近日,公司与市劳服局、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座谈会。公司董事长陈小莉、总经理文思远,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佳宏,党委委员、副行长王西,市劳服局创业担保贷款科科长杨安琪,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聚焦业务推进、政策协同等内容展开讨论。在业务推进方面,公司系统梳理了与长安银行合作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一季度业务数据,从业务增量、服务覆盖面、流程效率等维度总结阶段性成效,并针对现阶段存在问题提出优化建议。长安银行对目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和客户储备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双方业务合作、沟通对接、产品创新、风险化解以及小微业务发展规划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在政策协同方面,市劳服局全面解读了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创业担保贷款推荐条件、审核通过率等数据,明确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力度;同时针对基层宣传力度不足等推广难点,提出建立政银担联合沟通机制等解决方案。下一步,公司将继续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加强政银担多方沟通交流,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持续强化对普惠金融领域的资源倾斜,同时逐步推出创新业务产品,扩大业务合作规模,积极转变观念,合力化解风险,共同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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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市资信担保公司与交通银行汉中分行开展业务座谈会
为推动银担合作业务高效开展,加强银担合作深度,5月7日,我公司与交通银行汉中分行开展了业务座谈会,双方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公司对交通银行的来访表示欢迎,并对交通银行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座谈中,双方对合作中出现的业务难点堵点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为了拓展业务渠道,双方针对区域内重点企业,共同推出包含科技创新、普惠小微三农、创业促就业、供应链金融等一系列创新产品,致力于提升业务办理时效,优化企业金融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能。接下来,公司将与交通银行汉中分行紧密协作,逐步推出更多新产品,积极推动产品合作协议落地实施,通过定期举办银担企对接会、组织联合走访深入重点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对接融资需求,扩大银担服务在小微、三农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覆盖面,以更高效的金融服务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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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2025年一季度运行分析会
4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一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全体员工参加会议。会上,全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的部分重要论述;公司管理层就一季度担保业务开展、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及代偿追偿情况作分析报告。总经理文思远通报了公司一季度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目前风险控制承压大、业务拓展待加强、整体队伍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二季度将聚焦四大目标:一是稳增长,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过程管控与部门协同,确保上半年时间、任务“双达标”;二是调结构,深挖区域市场,加大创业担保贷开展力度,深化银担合作,加速供应链担保等新产品落地,促进业务结构转型升级;三是控风险,完善风控体系,动态管理高风险业务,推进“执行+调解”“委托+自主”双轨清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是强队伍,常态化开展培训,深化绩效考核,强化作风能力建设,提升综合能力。董事长陈小莉强调,公司全员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把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关于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坚守纪律底线,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二要深化学习赋能,锻造干事创业硬本领。全员要保持“空杯心态”,分岗位深研政策制度,借鉴行业经验;积极运用AI等工具提升公文写作、文字校对等效率;三要紧盯目标任务,确保实现上半年“双过半”。要围绕“双过半”目标,科学分解任务至月、周,压实责任链条,倒排工期抢抓进度,统筹推进风险化解与业务增量,严守风险底线。公司中层及以上、各县区办事处人员参加了第二阶段会议,参会人员就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需协调沟通事项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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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春风暖企正当时 政府性融资担保县域行之南郑站
为深入落实省再担保公司《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企暖企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银担协同效应,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3月6日,公司总经理文思远率队赴南郑区开展“政府性担保县域行”专题活动,与当地合作银行及相关企业进行深度对接。活动中,文思远一行实地调研多家合作银行网点,全面了解业务推进、产品创新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就“银担合力破解小微及‘三农’融资瓶颈”展开专题研讨。针对不同银行的业务特色,精准对接合作方向:在工商银行,双方表示要聚焦特色农业产业链,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创新“整村授信”合作模式、加大创业担保供给力度。在中国银行,双方强调要加强“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探索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在汉中农商行,双方通过充分交流,就着力畅通合作渠道、持续做好创业扶持、协同推进存量风险化解等方面增进了共识。在长安银行,双方联合重点企业进行座谈,针对企业经营和续贷续保提出定制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稳健发展。县域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石。今年以来,公司持续深耕县域经济,累计对接南郑区域内银行机构8家、走访产业园区3家、调研小微“三农”主体21家,实现业务储备7000余万元,已投放融资担保1730万元,切实为当地经济注入强劲金融动能。下一步,公司将以“助企暖企春风行动”为契机,深化细化银担合作方案,加速推动合作成果落地见效,为南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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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春风暖企正当时——政府性融资担保县域行之西乡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再担保公司《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企暖企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化银担合作机制,精准纾解县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3月5日,公司赴西乡县开展“政府性担保县域行”专题活动,与西乡农商行、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及重点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公司总经理文思远、西乡农商行副行长王斌、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总经理刘星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公司与西乡农商行就业务合作中的瓶颈问题展开深度研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共同推动问题企业化险纾困;同时,与西乡县园区振兴公司就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担保合作模式进行前瞻性探讨,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文思远表示,公司始终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的理念,下沉服务重心、创新担保模式,为县域特色农业、绿色产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量身打造差异化担保方案;针对经营困难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增信、还款计划调整、资产重组担保等措施,为企业争取“缓冲期”,助力其实现“止血回血”,有效激发县域实体经济活力。从“单兵作战”转向“银担协同”,从“被动应对风险”升级为“主动排查隐患”,公司持续强化市县联动,不断深耕县域经济,今年以来,累计对接西乡县域内银行机构5家,走访西乡县小微及“三农”主体16户,累计提供融资担保支持2089.3万元,切实为县域经济注入金融“活水”。下一步,公司将以“助企暖企春风行动”为抓手,进一步筑牢风控体系,提升服务效能,精准施策助力企业纾困、产业升级,为县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担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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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弘扬雷锋精神,践行国企担当 ——汉中资信担保在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雷锋精神的重要指示,大力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志愿精神,近年来,市资信担保公司组织党员、青年干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国企社会责任。美化人居环境,共创文明城市多次组织青年志愿者前往社区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家深入社区小区、街道等主要点位,清理小广告,捡拾路面、绿化带垃圾,并对主干道、居民楼道、背街小巷、电动车停车点等乱堆乱放乱画的地方进行了整治,鲜艳的“红马甲”成为了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传递红色能量,用心守护生命积极响应号召,组织青年干部参与志愿献血活动,特别是公司一名青年党员,在得知我市血库告急后,主动前往献血点进行无偿献血,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责任与担当,也激励了更多干部职工投身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治理,贡献智慧力量积极配合双报到社区——人民路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从参与平安建设测评工作、进行电话调查收集民意,到随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工作,公司党员干部始终如一,为社区治理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关爱弱势群体,传递温暖希望除了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和美化环境活动外,公司还十分关心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组织青年干部前往敬老院为老人过生日、送祝福,用歌声和欢笑温暖他们的心灵;积极为社区捐款,用于慰问困难党员群众,用实际行动传递着温暖与希望。展望未来,市资信担保公司将继续秉持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的初心,弘扬雷锋精神,不断拓展志愿服务的领域和形式,积极参与到关爱特殊群体、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去,用实际行动践行国企的担当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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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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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2月19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在经营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在政策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推动深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政策体系,指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工作,引导带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落实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推动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在出资范围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责。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人才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第三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宏观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为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管理、风险监测、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实质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确保拨备充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应当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业务风险补偿。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格防范各类风险,在代偿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第十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股东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相关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索清收,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应当按照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办法,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实行优惠利率,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服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前提下,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更新、动态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报送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开。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情况开展持续监测,定期向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通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有权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级和信息共享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在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积极合理使用评级结果。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动态监测指标,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状况,向财政等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通报重大风险情况。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不履行政策性功能作用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监督整改,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调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返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农业信贷担保发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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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6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一步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攻坚克难、沉着应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着力深化改革开放、扩大国内需求、优化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民生保障扎实有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取得积极进展,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会议强调,要加大财政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切实做好基层“三保”工作。要发行使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施有力度的降息。要回应群众关切,调整住房限购政策,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努力提振资本市场,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资金入市堵点。要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改革,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培育新型消费业态。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产业,抓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会议强调,要守住兜牢民生底线,重点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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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9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发布实施《通知》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举措,将对企业畅通产供销循环、维持正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续贷政策的落实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二、《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三、《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四、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五、《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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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迎难而上、积极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会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多,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出现分化,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新旧动能转换存在阵痛。这些是发展中、转型中的问题,我们既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主动应对,又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会议强调,下半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很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挖掘内需潜力,不断增强新动能新优势,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会议指出,宏观政策要持续用力、更加给力。要加强逆周期调节,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全面落实已确定的政策举措,及早储备并适时推出一批增量政策举措。要加快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更大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牢“三保”底线。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要切实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形成各方面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要继续发挥好经济大省挑大梁作用。会议强调,要以提振消费为重点扩大国内需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要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要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意愿,把服务消费作为消费扩容升级的重要抓手,支持文旅、养老、育幼、家政等消费。要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扩大有效投资。会议指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会议强调,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落实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做好保交房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完善和落实地方一揽子化债方案,创造条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要统筹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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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二、实施方案(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三、组织实施(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四、监督管理(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文章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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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金融领域树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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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意见征集公告
为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评判,市资信担保公司全面落实“开门教育”有关工作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一、征集内容1.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2.在联系群众、服务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在担保服务、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相关的意见建议。 二、征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三、征集方式1.来信来访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商务中心16层,邮政编码723000。2.热线电话:0916-2519919;0916-25180063.意见箱:可将书面意见投至公司16层楼梯间“意见箱”内。4.电子邮箱:hzdb2512566@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征求意见”)。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与研究,并将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依据。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护建议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感谢您对市资信担保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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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关于公布进入复审和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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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四)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概况 处置资产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北苑小区,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主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不动产单元号:610702 001205 GB00006 F00010068,房屋建筑面积104.07㎡,柴房建筑面积6.93㎡。 二、处置方式 出售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四、公告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资产完成处置止。 五、联系方式 冯经理:17709160101 0916-2519990 张经理:13991612760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中心商务大厦16层风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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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三)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概况 处置资产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东路丰辉公园,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主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不动产单元号:610702 008201 GB00011 FO0050001,房屋建筑面积139.51㎡。 二、处置方式 出售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四、公告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资产完成处置止。 五、联系方式 冯经理:17709160101 0916-2519990 张经理:13991612760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中心商务大厦16层风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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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二)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概况 处置资产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东段卡斯迪亚小区,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主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不动产单元号:610702 008202 GB00004 F00040101,宗地面积85722.22㎡,房屋建筑面积91.99㎡。 二、处置方式 出售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四、公告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资产完成处置止。 五、联系方式 冯经理:17709160101 0916-2519990 张经理:13991612760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中心商务大厦16层风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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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一)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概况(一)该资产位于西安市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的住宅,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使用权期限:2008年1月12日起2077年8月28日止。 (二)产权信息。不动产单元号:610112 014003 GB00001 F00050006,含宗地面积102934.72㎡/房屋建筑面积192.23㎡。 二、处置方式 出售、出租。 三、交易对象 (一)买受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二)买受方信誉良好,有足额付款能力。 四、公告有效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至资产处置止。 五、联系咨询 (一)联系方式:张经理:13991612760;冯经理:0916-2519990。 (二)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75号乐嘉中心商务大厦16层风险部。 欢迎有意向者联系咨询。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