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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员工风采
  • 11

    2022-01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简报(第14期)

  • 07

    2022-01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市资信担保公司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

    为促进全市粮食蔬菜产业链稳健发展,增强稳定粮食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结合“进、知、解”专项活动精神,1月5日,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带领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走访了陕西华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企业经营困难,为企业送政策、办实事、解难题。 陕西华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粮食蔬菜生产产业链上游企业,是保障粮食蔬菜安全生产的基础一环。在走访过程中,董事长陈小莉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察看了企业产品及生产情况,通过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了解了企业当前在生产经营中资金需求和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企业融资发展难点堵点,我公司现场向企业宣介了我市《关于稳定粮食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十条措施》《汉中市粮食蔬菜产业发展信贷支持方案(试行)》等相关政策,介绍了公司担保助企相关产品及业务准入要求。针对该企业融资难题,公司将积极引导企业紧扣我市粮食蔬菜产业发展政策,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接,力争将企业纳入粮菜保供贷支持范围,依托政策专项支持获得金融机构授信,满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稳定粮食生产保障蔬菜供应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我公司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积极跟进该企业,依法合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注入动力,为全市粮食蔬菜全产业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担保支持。

  • 07

    2022-01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用心用情精准施策 担保助企纾困解难

    为积极贯彻 “进、知、解”活动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帮助企业纾困解难,1月5日,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带领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实地走访了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华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走访过程中,董事长陈小莉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了企业目前经营运行基本情况、前期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前的资金需求。结合两家企业现阶段资金运转出现的困难和融资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我公司帮助企业做了深入分析,并向企业介绍了担保助企纾困解难方面的相关产品及其他金融服务方式。通过沟通对接,广电传媒纾困方案已初步确定,将依托县域批量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纾困资金。华泰机械作为我公司在保客户,前期公司已向该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保理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服务,针对其现阶段面临的困难,计划引入资产公司,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在新冠疫情、社会整体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支持企业发展就是为经济发展积蓄动能及力量,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实现持续经营、稳定社会就业是我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责任与担当。公司将力促“进、知、解”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完善担保服务机制,为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能。

  • 23

    2021-12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市资信担保公司深入洋县开展“进知解”活动

    为加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进、知、解”活动与当前工作深度融合,12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文思远带领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深入洋县开展“进、知、解”活动,实地走访了陕西秦洋长生酒业有限公司、洋县和谐医院、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洋县体育场和健身中心PPP项目建设现场。 走访过程中,我公司结合各企业、各项目融资方面的问题,详细了解了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营收负债、贷款用途、后期规划、还款来源等情况。经了解发现,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各企业资金压力较大,且存在反担保措施弱、贷款用途不明晰、贷款周期不匹配等问题,导致融资不畅,发展受阻。我公司从政策宣传入手,向企业详细介绍了担保助企相关业务产品,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问题和自身特点,向企业初步提供了相应的融资担保解决方案,鼓励企业积极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发展难题。 目前,公司与陕西秦洋酒业、洋县和谐医院已初步达成融资担保合作意向,洋县PPP建设项目相关问题正在与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对接。下一步,我公司将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扎实开展“进知解”活动,针对企业反馈的问题,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着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担保服务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企业发展增强信心、注入动力。

  • 23

    2021-12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市资信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助企见实效

    自我市“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活动启动后,市资信担保公司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把“进、知、解”活动与当前工作深度融合,作为业务推进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坚持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措施得力,高效推动活动开展。 12月份以来,公司积极组织业务人员深入全市建筑类企业,了解实际困难,破解发展难题。举办两期业务推介会,走访企业30余家,先后为汉台区、洋县、城固县、西乡县4个县区9户建筑类企业,办理各类工程类保函10笔,担保金额496.586万元,镇巴县、留坝县部分业务正在加紧办理之中。我公司开具的工程保函代替了建筑类企业在项目投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需要缴纳的各项保证金,缓解了企业长时间大量资金占压的难题,并且简化了企业在此类工作上的繁琐程序,让该部分资金投入到工程运作中,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项目推进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公司将持续抓好“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活动落实,积极与全市其他各县区企业加强对接,加大走访尽调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服务范围,切实做到用脚步丈量责任,用真情助发展,把“进知解”活动作为密切联系全市中小企业、助力汉中经济发展、为服务对象办实事解难事的有效途径。

  • 13

    2021-12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股东会

    12月9日,市资信担保公司在市财政局召开了股东会,各股东单位代表、董事、监事参加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修订《公司章程》、暂不调整董事会及监事成员的三项议案。 本次会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议案;会议第二阶段,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了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权移交会议,陈小莉董事长汇报了公司近年来经营运行情况;会议第三阶段,股权变更后的全体股东单位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暂不调整董事会及监事成员的议案。 会上,市国资委王永平副主任传达了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关于调整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及目的。他表示:市政府决定对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股权划转,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划转后,虽然管理体制发生了改变,但市国资委仍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市资信担保公司各项工作开展,继续做好政策、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撑保障,积极促进市资信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希望市资信担保公司要始终牢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汉中经济”的初心使命,坚守主业主责,努力提质增效,力争成为我市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头羊。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张廷泽做了总结讲话,他指出:市资信担保公司正式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履行对市资信担保公司的出资人职责,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决策部署,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将能够进一步优化全市金融资本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理顺市资信担保公司的管理体制,能够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地促进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实现持续稳健运营。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积极带领是资信担保公司,进一步做大资本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也希望市资信担保公司在划转后要继续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努力发挥好融资担保服务职能,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业务规模,为各股东单位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我市的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会后,全体股东代表做了合影留念,会议顺利闭幕。

  • 13

    2021-12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市资信担保公司积极为工程类企业破解发展难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活动要求,12月9日,我公司联合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金融超市举行了开展了工程担保业务宣介会。西乡县、略阳县、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经济开发局住建局以及27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 会上,市金融办对中省市近年来出台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以及支持工程类企业发展方面的措施做了深入解读。我公司就工程类担保业务产品、服务范围、办理流程进行了全面介绍。在交流答疑环节,我公司结合各企业提出的问题,把脉问诊建筑类企业在资金运作上的“痛点”“堵点”“难点”,深入了解企业所忧所困,积极为企业发展理思路、找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开展工程担保产品宣介是我公司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建筑类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资金沉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公司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做好 “进知解”系列活动。要突出“进”,大力开展“政策进企”行动,加强政策宣传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要做到“知”,了解服务对象所忧所困,摸清企业在发展中的实际困难;要突出“解”,积极为企业量身打造合规有效的金融服务方案,助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08

    2008-07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 08

    2008-07

    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和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就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务实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认识。中小企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自主创新、优化贸易结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信息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质量和素质,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应用普及不够,总体水平较低,发展环境不完善,公共服务不到位,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为解决这些制约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必须发挥中小企业的主体作用,以满足中小企业市场、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生产、经营、管理等实际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理念,营造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公益性服务,促进市场化服务,让广大中小企业共享信息化的成果。 (二)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到2012年,中小企业信息化的相关政策基本配套,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比例超过90%,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管理、创新活动的比例超过40%,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比例超过30%。 二、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服务 (三)加强组织协调。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将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四)健全法律标准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上支付、网络信用、网上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中小企业信息化特点,制定修订地方和部门的管理规章和规范,重点完善技术装备、标准、电子认证、信息安全、信息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等规章。 (五)完善政策措施环境。进一步落实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对政府投入项目的先评估后补贴的政策和标准。 (六)建设信任保障环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的信用评估制度和进入、退出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信用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对社会服务体系的信任度。 (七)营造社会人文环境。利用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渠道,以及专题巡讲、研讨座谈、信息发布、展览展示等形式,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认知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和计划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地方设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优先采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和服务。 (九)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引导。编制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和指南。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发现、培育和推广典型。加强行业和地区引导。 (十)加强电子政务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强政策法规信息引导,提高基础信息服务能力。完善中小企业便捷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加快实现面向中小企业的网上申报、许可、审批和招标采购。利用电子政务成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十一)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在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有关规划和计划中,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和应用。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评价机制。持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将中小企业信息化主要指标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加强对有关政策和资金投入效果的评价。 (十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组织有关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活动。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 (十四)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支持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支付、物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鼓励各种交易市场采用信息技术,及时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响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依托农村基层产业服务组织,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和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十五)为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提供服务。扶持基础性信息资源平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宽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和增值信息服务,推动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化。 (十六)为中小企业利用技术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为中小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供服务。鼓励开发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宽带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与服务,支持设立信息化应用体验中心,促进信息技术应用。鼓励外包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十七)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服务。支持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网上人才交流、远程教育、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支持建立多元主体、多种机制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实施百万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工程,重点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和能力。 (十八)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网上融资洽谈活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经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增强融资能力。支持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投融资担保,完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服务。支持网上融资洽谈活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经验。 (十九)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研发设计、人才培养、身份认证、支付网关、自动交易、风险评估、履约评估、中介担保、物流配送、安全保障等服务。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政策,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免费或廉价的社会服务,降低进入门槛和应用成本。 (二十)支持社会服务平台发展。重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和地区信息技术服务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建设规模化服务平台。推动电信运营商与应用服务商紧密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风险的服务。协调推动规模化应用服务商与金融、物流等企业深度合作,形成服务产业链和配套服务网络。鼓励多渠道、多方式参与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功能衔接和互补的服务平台相互链接和协作。 (二十一)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承担信息化标准、监理、评估、咨询、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编制行业信息化规范。推动信息化相关协会、商会和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

  • 08

    2008-07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 08

    2008-07

    贷款通则

     中国任命银行令 1996年2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四章 借款人第五章 贷款人第六章 贷款人第七章 贷款程序第八章 不良贷款监管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章 罚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故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坪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但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认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的,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同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绘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