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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员工风采
  • 06

    2024-11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2024年三季度运行分析会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公司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好四季度重点任务,1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三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全体员工参加会议。会上,全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公司管理层就三季度担保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及资产保全情况作分析报告。总经理文思远通报了公司前三季度经营能力、政策效益、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五项任务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围绕做好四季度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要对标对表强弱项,全力冲刺年度任务,为2025年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持续加强风险控制,完善业务风控机制,加力化解重点风险,抓好追偿清收。三要提升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董事长陈小莉指出公司目前存在团队意识不强、进取意识缺乏、责任意识不足等三方面问题,并强调,公司全员要改进不足,努力提高,推动公司发展。一要迅速行动,抢抓政策机遇。加强学习近期出台的金融领域相关重大利好政策,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及银行机构对接,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推进新产品落地,促进业务增量创收。二要团结一致,攻坚年度目标。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团结协作,各部门负责人要确保公司优势指标继续领跑、落后指标快速提升;全体员工要立足岗位,自加压力,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工作落到实处。三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提高分析能力、决断能力,结合目标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公司中层及以上、各县区办事处人员参加了第二阶段会议,参会人员就三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需协调沟通事项进行交流。

  • 27

    2024-09

    市资信担保公司与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开展银担业务座谈会

    为推动业务创新发展,提高银担合作效率,构建更加紧密的银担合作关系,9月25日,我公司与长安银行汉中分行举行了业务座谈会。公司董事长陈小莉、总经理文思远,长安银行汉中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佳宏,党委委员、副行长王西,双方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陈小莉对长安银行的来访表示欢迎,并对长安银行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座谈中,双方立足支农支小定位谋划了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对拟开展的创新类业务、短期流动性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沟通了业务营销拓展、风险化解、政策互通、案例共享等工作,双方一致认为要通过协同互信、提质增效的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接下来,双方将依托前期良好合作基础,坚定共同目标,深化沟通交流,解决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难题,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 26

    2024-08

    市资信担保公司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规模突破2亿元

    践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命,牢记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为进一步帮助市域内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公司积极开展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持续发挥纾困惠企作用,业务规模突破2亿元。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是为帮助市域内“三农”小微市场主体解决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在贷款到期前为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今年以来,公司聚焦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着眼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等民生实事,坚持不懈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创新机制,通过续贷搭桥,全面“贷”动我市域内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2024年至今已累计为市场主体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41笔、金额2.14亿元,以不足市场十分之一的续贷成本、平均4天的超短周转期,为“三农”小微市场主体节约融资成本近900万元,服务行业涉及农林牧渔、生产制造、建筑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10余种行业,业务扩面增量提速取得新成效。下一步,公司将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三农”小微的支持和带动作用,深化担保服务质效,持续巩固扩大业务规模,着力打造转贷业务“汉中模式”,更好地服务汉中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谱写汉中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23

    2024-08

    市资信担保公司参加全市政府采购管理暨电子化交易系统线上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策精神,促进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突破提升,公司紧扣“互联网+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要求,积极对接我省、我市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开拓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保函渠道,以实际行动探索担保助企新模式。8月20日,公司作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企业代表,参加了市财政局举办的汉中市政府采购管理暨电子化交易系统线上培训,并就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保函业务作了宣讲。会上,市财政局讲解了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以及一体化系统培训体系等内容;我公司就工程保函相关政策及业务产品作专题宣讲,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各级推广保函的相关政策和保函的作用意义,我公司的业务产品、办理流程以及电子保函业务的开展情况。下一步,我公司将加快畅通政府采购项目保函业务线上办理渠道,为各类供应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保函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担保力量。

  • 13

    2024-08

    市资信担保公司参加全市房地产及建筑业保交房及融资贷款政策宣讲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我市各级“保交房”政策精神,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作用和职能,8月8日,我公司参加了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全市房地产及建筑业保交房及融资贷款政策宣讲会,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汉中监管分局、各县区住建局、各银行机构、全市80个保交房项目开发企业、22家建筑施工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宣讲会由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瑞主持。会上,市住建局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保交房会议精神;我公司就工程保函相关政策及业务产品做了专题宣讲,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推广工程保函的政策精神、工程保函的作用意义、我公司业务产品、办理流程等情况;参会企业代表结合各自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交流。非融资担保业务是我公司为响应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促进工程类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而重点开展的一类业务,主要是在市政、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和商品、劳务、技术、服务等采供贸易过程中提供担保,出具各类保函代替保证金,确保工程建设和商贸活动顺利开展。近年来,公司已为120余户企业提供了近5亿元保函服务,保障了60余亿元的项目实施,为各类企业有效解决了资金沉淀问题,在提升项目推进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我市决策部署,加大与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合作,紧密围绕现阶段“保交房”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机构职能作用,深耕业务开展与创新,为全市建筑类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09

    2024-08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2024年二季度运行分析会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公司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好下半年重点任务,8月1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二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全体员工参加会议。会上,全员集中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点60条;公司管理层就二季度担保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及资产保全情况作了分析报告。总经理文思远从优化结构、严控风险、强化治理、党建引领几方面总结了上半年业务开展情况,指出了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并强调,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抓业务拓展。要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导向创新产品,加强银担合作,提升业务质效,推动非融业务、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扩面增量;发挥县区办事处作用,在业务创新、保后管理等方面发挥优势。二要抓风险控制。要把好业务准入关,完善担保决策、风险管理、合规内审机制;建立健全复盘机制,通过深入剖析以往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改进思路;加大追偿清收力度,深化同法院、银行的沟通合作,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三要抓内部建设。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促进作用,同时强化绩效导向作用,加大对非融、追偿支持力度的考核;有序实施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内训+外培”等措施,不断提升全员综合素质。董事长陈小莉强调,公司全员一要牢记殷切嘱托,坚定理想信念。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书记的殷切嘱托同公司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凝心聚力推动公司实现稳健发展。二要坚守廉洁底线,筑牢合规防线。要坚守廉洁底线,践行廉洁自律承诺,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公司“八不准”纪律,严格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廉洁自律方面当好标杆带好头,同时将合规要求贯穿到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三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团结协作。要清楚认识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服务汉中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担当尽责,及时开展阶段性复盘总结,梳理问题、对标补短,为下半年工作明确方向、理清思路,确保高效完成全年任务目标。公司中层及以上、各县区办事处人员参加了第二阶段的会议,参会人员就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需协调沟通事项进行交流。

  • 28

    2024-06

    理源头 细过程 强联合——持续做好“不良化解”攻坚战

    近期,针对惠农e贷贷款担保业务出现部分逾期情况,公司资产保全部与风险部联合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对逾期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并就逾期款项进行催收。走访中,我公司主要就贷款逾期原因及还款意愿进行了解,杜绝客户的恶意逃债现象,同时鼓励客户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增强客户自主还款意识。本次共对5户逾期客户进行走访,成功与其中4户建立联系。通过本次走访,了解逾期客户的真实经营状况,为后续风险防控及资产保全工作提供了依据,联合催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接下来,我公司将继续与银行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优化逾期贷款催收策略,提高催收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司资产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 30

    2023-04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宏观政策靠前协同发力,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得到缓解,经济增长好于预期,市场需求逐步恢复,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实现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把发挥政策效力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起来,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统筹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乘势而上,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会议指出,要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既要逆势而上,在短板领域加快突破,也要顺势而为,在优势领域做大做强。会议强调,恢复和扩大需求是当前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关键所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形成扩大需求的合力。要发挥好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的引导作用,有效带动激发民间投资。 会议指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合规经营。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头部平台企业探索创新。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会议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统筹做好中小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改革化险工作。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新增隐性债务。会议强调,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大兴调查研究,奔着问题去,切实帮助企业和基层解决困难。(文章节选自:新华社)

  • 21

    2023-03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金融工作重点部分如下: 一是实体经济。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新发放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降至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运用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疫情冲击等接踵而来的严峻挑战,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不过度依赖投资,统筹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重点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创设支持创新的金融政策工具,引导创业投资等发展。 二是就业。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更加注重稳就业。落实担保贷款、租金减免等创业支持政策,把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指标。 三是养老医疗教育。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延期还本。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 四是住房。出台金融支持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 五是货币政策。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灵活把握政策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用好降准、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精准处置一批大型企业集团风险,平稳化解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大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是金融体制改革。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统筹推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改革化险,加强金融稳定法治建设。七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遏制增量、化解存量。(文章节选自:新华网)

  • 15

    2023-03

    陕西省出台措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3月2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印发《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扩大投资、工业增长、消费回暖、财税金融、外资外贸、民生保障等10个方面提出50条综合性“政策举措包”,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2022年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及接续措施,坚持按周调度全省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促增收工作,坚持靠前发力,加强督导服务,强化考核评价,推动陕西经济运行稳中有进。2022年全省经济总量突破3.27万亿元、增长4.3%,增速居全国第6位,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分别位居全国前列,城镇新增就业完成目标任务的107.3%,物价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 陕西此次印发的50条措施,与去年政策相衔接、政策工具与补短板强弱项相对应、长短兼顾与目标量化相结合,意在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活跃度,为开展好“三个年”活动、促进经济运行整体持续好转提供坚实支撑。 此次出台的50条措施有3个特点:一是突出服务经营主体,在税费减免、贷款延期、企业融资等方面,继续给予最大限度政策支持,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等。二是突出扩大有效需求,聚焦扩投资和促消费,推动项目建设能开尽开、早开快开;支持发放消费券等重点领域消费等。三是突出补齐短板弱项,围绕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部署要求,提出支持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县域主导产业。(文章来源:新华网)

  • 09

    2022-10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一、指导思想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六、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 20

    2022-07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二号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已于2022年3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章 发展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地方金融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自主、稳健经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的协作配合,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实施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已经形成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八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 经许可或者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或者批准文件,并且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并遵守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营销宣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章程的约定,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四)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网络信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营销宣传、金融信息发布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地方金融发展与稳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和本省有关部署,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融合发展,促进地方金融区域协同发展和交流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业发展规划,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培养金融人才,推动金融科技发展,促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普惠金融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加快补齐县域、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金融服务短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扶持,增强金融普惠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通过补充资本金、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补助等方式,逐步扩大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普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业态等绿色产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优化业务流程,丰富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为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措施,引导和支持其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农户信用贷款,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各类优质金融资源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聚集,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引导和支持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代理和经纪、融资仓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在金融聚集区发展,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融资抵押、质押等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建立健全企业直接融资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二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推动金融市场诚信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三十条 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建立金融法庭,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数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收集地方金融组织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与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且如实回答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金融信息报送制度,统计金融业务数据。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地方金融数据资源,建立地方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事项的报告及其应对方案; (三)涉及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地方金融业务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警示函; (二)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限制资产处置;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六)责令地方金融组织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七)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报告有关情况。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并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和其他涉及经营风险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应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属地责任。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编制和实施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以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警和防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测预警,并根据监测预警信息及有关单位的监测报告,研判金融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分析和评估。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启动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发挥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等相关措施; (四)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依法采取撤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风险防范的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前十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理事会)、经营管理层配置不全或者发生变动; (三)对外进行重大金融投资或者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 (五)涉及金融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第四十六条 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且未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单位的,由风险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第五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职务或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处置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四类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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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召开小微金融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议

    6月9日,银保监会召开小微金融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的决策部署,交流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布置下一步工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企稳恢复的金融支持,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重要任务,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意识,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帮扶力度,为全年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会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抢抓时间窗口,靠前担当作为,加快政策细化落实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面向基层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要着眼于政策可见、可得、可操作,抓紧制定细化落实的办法。要主动向小微客户公示优惠政策内容、条件和申办渠道,提升客户对政策的知悉度,确保应知尽知。及时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和配套制度,抓好基层员工培训学习。主动跟进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政策宣讲辅导和监测督促,密切跟踪落实情况。二是聚焦信贷增量供给再发力。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国有大型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股份制银行要在完成现有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增加投放。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进一步做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三是针对突出问题改进优化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和货车司机,要合理设定延期还本付息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坚持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专业体制机制,抓实绩效考核、尽职免责、不良容忍等机制在基层落地实施。坚决遏制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四是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因地制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风险分担。要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和监管检查,严肃查处钻政策空子、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的帮扶政策和金融资源真正用在刀刃上。江苏银保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本地区、本行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人,总部在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银保监局、分局相关负责人,京外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相关负责人在当地分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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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

    维护金融稳定 有序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有序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举措。维护金融稳定已经成为国家在战略层面重点关注的问题。随着实体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金融市场波动、落后产能出清有关的金融风险事件还会出现,维护金融稳定和确保金融体系关键功能正常运行的任务十分繁重、高度敏感且涉及多部门协作,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责任分工、风险处置机制和具体责任追究。鉴于多个金融监管部门都涉及金融稳定工作,且在各自部门规章中早有规定,从工作协调机制的角度来看,需要有上位法对各部门规章进行统合,以便形成完整统一的金融稳定法律法规体系。人民银行此次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能定位进行了具体描述,提出了金融风险处置所需资金来源以及建立国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初步设想。人民银行就这部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该法还处于立法的早期阶段,社会各界仍有充分时间对这部法律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条款进行讨论。针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几点未必全面的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和社会各界讨论。第一,关于法律名称。本法名为金融稳定法,但主要内容是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虽然金融稳定包括了应对金融风险的内容,但其并非唯一内容。草案提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议草案在现有内容基础上,就保障金融体系持续发挥关键功能方面制定相应条款和内容,或者可以根据当前草案的核心内容将法律名称变更为《金融风险处置法》。第二,关于金融风险的界定。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关键是消灭金融风险源和阻断风险传播渠道,因此识别和管控风险源及传播渠道是关键。金融风险源至少应包括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市场风险、金融基础设施风险、金融政策风险和外部输入风险,风险传播渠道包括信息外溢风险和金融交易风险等,可见金融风险内涵十分丰富。虽然草案未明确指出,但从行文中可见其对金融风险的界定主要限于金融机构风险,建议将其他主要金融风险源和传播渠道也涵盖进来。第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界定。草案中多次提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确认其为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文末还特别说明该协调机制是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一种协调机制是否具有法人或者类法人地位,以及是否能够担任如此重大责任的承担主体?建议在相关方面进行明确。第四,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采取建立稳定保障基金的方式弥补风险处置资金不足是必要措施,关键是资金从哪来、如何管和怎么用。关于基金筹集,草案提出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建议对出资方的出资性质是什么,是否应当享有诸如优先受援权等相应权利,受援机构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人是否需要偿还基金出资等问题进行明确。虽然草案提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既然在法律草案中单列条款对基金进行说明,需对前述重大问题做出比较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否则可以不必单列条款。第五,关于问责。草案第五章提出,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扩大、蔓延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予以问责。相较于不当行为导致的严重金融风险及直接经济后果,上述问责措施是否过轻?同时,本章较多强调对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问责,建议对相关部门不当政策导致次生风险的问题也进行明确。国家法律作为上位法,对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具体政府管理行为都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立法流程严谨审慎,参与机构和人员众多,目的是为了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使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执行性。金融稳定是金融领域的头等大事,其牵涉问题复杂多元,相关部门急需上位法提供执法依据,意图完全可以理解,笔者认为也确实有必要推动。本次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金融稳定法的首次立法尝试,有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积累和部门协调,短期内急不来,要给相关部门、众多金融机构和市场投资者以足够的时间和发言权,在交流和实践中逐渐梳理出共识性的立法思路。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