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中心

NEWS CENTERr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员工风采
  • 03

    2023-01

    二十大报告摘登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三是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 03

    2023-01

    二十大报告摘登

    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习近平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一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二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四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五是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 23

    2022-12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招聘面试延期举行通知

    鉴于我市当前疫情形势,为保障各考生的身体健康,原定于2022年12月24日的面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与支持。 考务人员咨询电话:雷老师 18992835251

  • 23

    2022-12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招聘面试延期举行通知

  • 19

    2022-12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招聘面试通知

  • 14

    2022-12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招聘面试公告

  • 14

    2022-12

    二十大报告摘登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他说,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 26

    2019-02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8号 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七)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 三、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四、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四)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六、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十八)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二十一)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2019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 22

    2019-02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减税降费、定向降准、监管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2018年,由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分险、注资等方式与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有效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起草了《指导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立足财政职能助推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体现,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对于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做好当前的“六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问: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业务运作、发挥增信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偏离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以规范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运作为切入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   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问:为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保障其可持续经营,财政部门将给予哪些支持? 答: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降低担保费率,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敞口,压缩了利润空间,增加了可持续经营压力。为更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加大正向激励,打出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   一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2018年-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二是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适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   三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用好用足担保代偿损失核销以及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配套扶持政策。 问:在加强银担合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银担合作门槛高、风险收益不对等,严重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降低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银担合作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融合,防控逆向选择风险,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终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不超过40%,为各地推进银担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其中,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主动风险防控意识,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同时,为加快推进银担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将持续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总对总”合作,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落实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 问:在推动政策传导、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目标传导、落实到位,《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发挥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效应。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权重,降低或取消利润考核要求,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激发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内生动力。   二是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逐步统一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运作、提升机构能力。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统筹协调,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16

    2019-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二、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三)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聚焦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五)回归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六)加强业务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发挥再担保功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八)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九)实行差别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优先与费率较低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以适当返还再担保费。 (十)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 (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构建上下联动机制 (十九)推进机构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二十)加强协同配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加强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七、逐级放大增信效应 (二十一)营造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二十二)简化担保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二十三)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 (二十六)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七)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15

    2019-0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协同推进,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效益和企业群众满意度为标准,进一步聚焦企业关切,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落实好国家新修订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做好我省市场准入事项与国家新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抓好管理,提升入库项目质量,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严禁干预社会投资人的招标自主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尽快落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政策落实,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版权局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银监发〔2016〕28号)。与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合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银企对接等活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通新的融资渠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 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16〕14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西银发〔2017〕158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落实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市(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对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1.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时曝光一批已查结的行政垄断案件,对新发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快查快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各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示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防范、发现、举报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行政垄断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2.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3.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健全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档案,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组织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行督导检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4.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5.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各市(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进行准入限制。利用陕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6.组织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加强与对外开放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7.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国家统一的内外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8.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利用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制度,健全我省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难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规划,积极配合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扩大我省外商投资鼓励类范围,积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0.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多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21.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按照已公布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2.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开展大宗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试点,推广“提前申报”模式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整体通关时间到2021年压减1/2。牵头单位:西安海关、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向国家提出已无必要监管产品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4.落实国家简并退税率、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及时升级退税率文库,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税务局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动态调整,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对实行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西安海关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6.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尽快公布我省相关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按照中省制定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办法,加快完善市级施工图联合备案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加快开展区域评估、多部门联合验收工作,落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在渭南、延安试点基础上,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区)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省级和其他市(区)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统筹项目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8.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制定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管办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破解“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难题。组织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扩大“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9.在继续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落实好清税证明免办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依托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疏解“堵点”问题,破解企业注销难题。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30.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并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实现全省范围内统一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和“一网通办”。2019年组织开展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清理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持续推动向自贸试验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下放省级权限,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与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31.在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备案类和服务类等四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公布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督导各市(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和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统一事项办理标准。消除各市(区)进度差异,尽快形成全省一体化平台,方便对接国家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和动态监控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33.落实国家关于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重点解决部分市(区)遗留问题,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月底前完成 34.在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聚焦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把公章刻制作为排查重点,确保需要刻章者在具有资质的刻章经营者中自主选择,对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和曝光。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5.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申请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6.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问责。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7.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8.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40.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1.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2.按照国家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3.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规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执行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4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为期一个月的经侦执法专项行动,大力开展执法宣传,充分发动商业秘密权利人投诉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相关案件依法查处。通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积极落实省市县三级主体监督责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5.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及时向有关机构、企业和权利人推送侵权假冒线索信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加强与西安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做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7.加强对我省涉外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智力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8.继续配合省法院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配合省法院尽快修订完善并出台《关于依法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助推各级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9.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依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要强化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完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平台功能,推动联合惩戒备忘录措施落地;要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5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检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随机联查”制度,通过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开展涉企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力争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8〕27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市监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种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推广企业征信、信用识别、可信验证等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全省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和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信用监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据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完善各领域奖惩对象认定标准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和协同监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3.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9月底前完成(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54.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5.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事项精简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范市县自由裁量行为,确保执法标准统一。落实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利益挂钩的禁止性规定,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二十一)抓好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56.关于“整体通关时间不降反升”问题。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7.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中,有的‘放’的不及时不充分,特别是办理施工许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度慢、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差距大、部分下放事项基层无力承接”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 58.关于“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各市县营商环境发展不平衡,新开办企业所需时间差异较大”问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区)政府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9.关于“存在部分公共服务电话无法查询、电话归属职能不明确、电话不通、接听不及时和业务不熟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0.关于“部门间、区域间信息不共享等‘信息壁垒’和‘数据烟囱’现象明显”问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三、组织保障(二十二)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有效举措,制定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二十三)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二十四)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牵头尽快修订完善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9年做好全省及西安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2020年做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二十五)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二十六)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市(区)、各部门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二十七)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与上述政策措施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市(区)、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要有效运用已设立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市(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 13

    2019-02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简报第(1)期

    2018年,是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开局之年,也是陕西再担保公司把握机過、承前启后、加快发展的关键之年,既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也迎来了发展机遇。在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单位关心支持下,公司上下认真研判行业发展大势,努力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建设和新型政银担合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再担保业务规模创历史新高,发展成效显著。2018年,公司新增再担保业务4868笔,新增发生额260.14亿元(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专项业务2.39亿元),同比增长116.78%,完成全年任务(260亿元)的100.05%,年末再担保业务在保项目3772笔,在保余额255.3亿元,同比增长112.75%。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开展再担保业务14391笔,累计发生额898.52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人经营商户10868户,为解决省内中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业务区域结构不断优化,实现业务县域全覆盖。截止2018年底,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22家,覆盖全省各市、主要开发区和部分县区,其中西安区域以外担保机构达13家,占比59%。当年全省107个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已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了作为行业龙头服务全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定位。 三是积极推进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顺利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公司作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第二批开展合作的六家省级再担保机构之一,获得首次授信额度50亿元,基金分险分担比例达20%,通过中省联动再担保业务,为体系成员增信分险,在庆西全省初步形成了国家融资担保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政府性融资担保组织体系。当年研究制定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方案,与22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中签约,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报备项目78个,金额共计2.39亿元。 四是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切实为体系成员增信分险。公司坚持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两大领域业务规模、户数占比始终保持在60%、75%以上。在开展的比例再担保业务中,单户担保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占比达到100%,单户担保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项目占比达98%,项目户均316.29万元,有力支持了省内小微企业、“三农”等热点、难点领域。 当年新増再担保业中,开展分险的比例再担保业务8.25亿元,分担比例逐步从原来的10%、20%提高到40%,有效分担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缓解了其流动性压力。 五是强化业务创新,再担保产品更趋丰富。2018年,公司根据银担合作工作进展及体系成员业务开展实际,按照差异化业务推进的原则,先后推出了增信型的机构再担保业务产品和分险型的比例再担保、新型政银担再担保业务产品,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再担保服务能力,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保驾护航。 六是积极落实降费政策,不断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公司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积极推动体系成员落实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使多数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年化担保费率未超过1.5%,再担保业务费率执行不超过2%的优惠费率。以上政策的推行,使当年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由原来的2%降至1.5%。同时,积极强化银担合作,截止2018年底,公司已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省总行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6家银行签订了“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银担合作机制的落实,一方面使体系成员与银行合作更为顺畅,另一方面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成本压力。 七是重调研、抓服务,公司行业规范引领作用更加突出。2018年以来,公司以组织培训交流、体系调研、制度建设等为抓手,不断完善体系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引领。当年公司组织7次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座谈会、培训会及业务推进会,深入体系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20余次,及时编发行业政策汇编,发布行业动态,多次到省内外开展专项调研印发新型政银担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确保再担保业务及体系成员资担保业务的合规合法开展,不断提升体系成员的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水平,公司行业规范引领作用更加突出。

  • 13

    2019-02

    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突出目标的规划性和方向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同时,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各项工作。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完) 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 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服务“三农”水平持续提升。农业保险险种持续增加,覆盖面有效提升。 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显著改善。 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化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明显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三)基本原则。 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运用低成本资金、增加增信措施等引导涉农贷款成本下行,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定价能力。 以机构改革为动力。持续深化全国政策性、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增强中长期信贷投放能力和差别化服务水平。规范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促进服务当地、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有效供给。 以政策扶持为引导。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差异化监管,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作用,弥补农业收益低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的短板,促进金融资源回流农村。 以防控风险为底线。金融机构要坚持信贷投放和风险防控两手抓,探索与服务乡村振兴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渠道、合理回报机制和风险资本管理模式,提高法人治理水平,关注贷款质量,完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增强涉农业务风险防控能力,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可持续性。 二、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四)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经济增长动力。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提高政治站位,在粮食安全、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力和骨干作用。 (五)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强化面向“三农”、服务城乡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确保县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积极实施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工程,着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信贷渗透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好网点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丰富的小额贷款专营经验,坚持零售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以小额贷款、零售金融服务为抓手,突出做好乡村振兴领域中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小微普惠领域的金融服务,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机制,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突出重点支持领域,围绕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城乡资金融通等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打造综合化特色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六)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水平,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村镇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战略定力,向乡镇延伸服务触角。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放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把防控涉农贷款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作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三、明确金融重点支持领域,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 (七)不断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用好用足扶贫小额信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康复扶贫贷款等优惠政策,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创业、就业、就学等合理贷款需求。推动金融扶贫和产业扶贫融合发展,按照穿透式原则,建立金融支持与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 (八)围绕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做好国家粮食安全金融服务。以国家确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农业科技与资本有效对接,持续增加对现代种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投入。结合粮食收储制度及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探索支持多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粮食收购的有效模式。 (九)聚焦产业兴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满足农田水利、农业科技研发、高端农机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业、智慧农业产品技术研发推广、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及烘干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发展节水农业、高效农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联合体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掘地区特色资源,支持探索农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康养等产业发展。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产村融合、产城融合发展。 (十)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 (十一)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配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动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进展,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集体资产清晰、现金流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十二)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鼓励企业和农户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十三)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鼓励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业务。 (十四)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广。规范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涉农信贷风险的识别、监控、预警和处置水平。加强涉农信贷数据的积累和共享,通过客户信息整合和筛选,创新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和小额支付结算功能,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 (十五)完善“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绿色信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创新“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水、生态保护、绿色农业等绿色领域,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绿色债券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十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在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十七)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对优质涉农企业开辟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十八)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加快推动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发上市,创新推出大宗畜产品、经济作物等期货交易,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积极运用期货价格信息引导农业经营者优化种植结构,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交割规则。创新农产品期权品种,改进白糖、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进并择机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十九)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全面向乡村延伸,推广符合农村农业农民需要的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助农取款服务与信息进村入户、农村电商、城乡社会保障等合作共建,提升服务点网络价值。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不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加强风险防范,持续开展宣传,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整体思路,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功能。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促进农村地区信息、信用、信贷联动。 (二十二)强化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深入开展“金惠工程”、“金融知识普及月”等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实现农村地区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构建农村地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二十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根据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 (二十四)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更好地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落实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引导更多支付结算主体、人员、机具等资源投向农村贫困地区。 (二十五)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二十六)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配合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强化农村金融法律保障。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动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八、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动政策落实 (二十七)强化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总行(总部)一把手直接抓乡村振兴,各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切实承担起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加强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监测,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及时动态跟踪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进展。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九)抓好推进落实和经验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意见细化辖区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政策惠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

  • 30

    2019-01

    工信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眼前困难 实现可持续发展

    央视网消息:1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18年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答记者问时说,现阶段主要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两个方面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 记者:当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工信部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下一步在帮扶措施上有哪些具体的想法? 苗圩:在我国,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是高度相关的,按照大小来划分,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说,民营企业中99%是中小企业,所以这两个互为主体。民营企业当中,困难最多、最需要帮扶的也是民营的中小企业。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客观上就是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还体现了我们竞争中性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把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作为坚持我们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现阶段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 第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是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推动建立起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我们已经建立了600亿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基金,我们将继续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一起发挥好基金的作用。 二是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活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等动产的质押融资机制。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专项行动。现在这个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清偿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超过1500亿元,我们还在不断推进中。 四是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用股权投资方式来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 第二,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一是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继续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年组织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化培训1万人次以上。同时,开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和信息化推进工程。 二是推动双创工作向纵深发展。大家都知道,这几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想在现有的基础上把这项活动再向纵深方向推进,支持更多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继续办好“创客中国”大赛。 三是提高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实效。优化国家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作用,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四是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快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要在中德、中意建设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园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同时,还要提升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服务能力,促进我国和APEC国家之间的中小企业合作。总而言之,通过这些方面的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眼前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