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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员工风采
  • 26

    2022-05

    “亲商惠企 政银担企”共同携手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落实创业主体融资难题,5月25日下午,我公司赴江西商会参加邮储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组织开展的“亲商惠企 政银担企”四方座谈交流活动。汉台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广景义,汉台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殷勇,邮储银行汉中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应林以及我公司业务一部副部长宋涛,江西商会1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交流。 会上,邮储银行就综合化金融服务产品进行了讲解。我公司就担保业务的产品类型、准入条件、担保流程及担保费率做了介绍,区劳服局创业担保贷款股股长毕超为与会企业讲解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办理要求。参会企业代表积极发言,分别提出了自身在融资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现场进行了解答并给予了相关指导。 此次“政银担企”四方座谈交流,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增强了发展信心,是亲商、安商、稳商的切实行动,市资信担保公司将与政府各部门、各银行机构齐心协力,不断加强政策落实和执行力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克服疫情难关,实现稳健发展。

  • 29

    2022-04

    进万家门 知万家情 解万家难——市资信担保公司访企业送政策 “把脉问诊”解难题

    为常态化推进“进、知、解”活动,扎实对标“作风能力建设年”各项要求,解决好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4月25日至26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信担保公司联合走访调研了汉台、南郑、经开区20余家企业,为企业送政策、办实事、解难题,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带领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走访。 在走访过程中,调研组入园区、进企业、下车间,详细了解了各家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发展诉求和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把脉问诊”,科学研判生产经营问题。我公司结合企业在融资发展方面的问题,现场宣介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的相关政策,并有针对性的介绍了相关产品、降费减负措施等内容。 结合各企业不同情况,陈小莉董事长鼓励各企业要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增强信心、克难攻坚、确保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在走访目前经营发展受阻的企业时,她针对相关问题,就如何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好财务管理、维护征信、稳健经营等问题向企业做了分析和讲解;在走访发展较好的行业龙头时,她希望龙头企业能够“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力促行业、区域形成上下游、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自“进、知、解”活动开展以来,我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政策进企、要素助企、创新强企、减负惠企、服务暖企”行动,以走访、尽调、座谈、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新冠疫情、社会整体经济下滑的大环境下,支持企业发展就是为经济发展积蓄动能及力量,“进、知、解”活动契合汉中实际、顺应群众期待,增厚了汉中高质量发展成色,体现了创新、开放、协调、和谐、共享的理念,是群众点赞、企业欢迎的“连心桥工程”。市资信担保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下行的“逆行者”,将时刻牢记服务地方经发展的职责使命,力促“进、知、解”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完善担保服务机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能,为汉中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 29

    2022-04

    市资信担保公司召开2021年度终总结大会暨2022年一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公司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好下阶段重点任务,4月27日,市资信担保公司采用三会合一的方式召开了2021年年终总结大会、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2022年第一季度运行会分析会。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各县区办事处参加会议。政治学习 按照重大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全体人员首先学习了《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内容。年终总结大会 公司董事长陈小莉作2021年工作总结暨2022年工作计划。她指出:2021年,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汉中市“1+1+X”系列金融政策为抓手,主动做为、扎实工作,不断加快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紧密围绕提质增效、扩面增量的总体目标,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经营发展。她强调:2022年,公司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密围绕我市作风能力建设年工作部署及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通过深化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担保服务机制、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等措施,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扩面增量与提质增效,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我市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公司副总经理文思远宣读了公司2021年度创优评先表彰决定,并对公司2021年度涌现的一批甘于奉献、主动担当、积极进步的优秀员工进行了表彰,部分获奖代表在会上发表了获奖感言。 最后,公司董事长陈小莉同公司各部门、各县区办事处签订了2022年度目标责任书。2022年第一次职工大会 公司工会主席文思远作了2020年工会工作总结暨2021年工作计划。他指出:2021年公司工会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司年度核心工作,认真贯彻学习《工会法》,按照上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工会职能,推进民主管理,创新工会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工会会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他强调:2022年工会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会制度,积极探索工会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新观点、新做法,实现工会工作的新突破,积极发挥作用与党、团建活动相融合,围绕重大节日,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丰富企业文化内涵,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搭建学习平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公司取得进一步发展增加软实力。 会上,公司全员就2022年工会工作计划和经费支出计划进行表决。2022年一季度工作运行分析会 一季度运行分析会上,公司副总经理文思远对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综合部副部长李阳对一季度公司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财务专员对公司一季度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报告了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在会上进行了讨论交流。总结 “欲穷大地三千界,须上高峰八百盘”。陈小莉董事长在总结讲话中强调:成绩属于过去,奋斗成就未来,2021年公司实现了高速发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结合疫情持续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整体情况,公司实现高质量经营发展也面临着一定挑战,因此2022年公司将以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的总基调,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要着重强化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要将风险控制前置化,将风控工作由原来仅有的中台保障进行前置,形成前台防范和中台控制一体化的同步机制,与银行机构落实化解措施,与省再担保、政府职能部门、银行机构落实分担责任,在目前风险化解专项工作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控制体系,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梳理健全风控制度,加快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强化风控职责、细化尽职标准、倒推风控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认真落实“作风能力年”各项工作要求,对标我市“作风能力建设年”工作部署,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使命,提高工作站位,提升工作能力水平,切实解决掉“慵、懒、散、慢、粗、虚”问题,中层管理人员、部门骨干和部门员工要找准定位、抓住重点、尽职尽责、协同作战,全面提升工作能力;三是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公司全员要牢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能定位,对标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以发展汉中经济为使命”的企业使命,主动服务企业,着力解决好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担保产品和服务,为政府排忧、为企业解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 2022年,公司将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财政局的带领下,以本次总结大会为契机,用全新的状态和举措,发扬以头拱地的实干精神,练就过硬的能力和优良的作风,为公司担保事业和汉中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再做贡献,再立新功!

  • 07

    2022-04

    奋发新作为 再上新台阶——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8165万元

    4月7日,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股东会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各县区财政局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议案。本次增资是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第4轮增资,金额共计8165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69380万元。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主要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2000万元。该项增资由国担基金委托省再担保公司以实缴货币方式向我公司进行注资。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资本注入,是中省各级对我公司近年来工作取得的成果给予的认可与肯定,标志着我公司与国担基金从一般的业务合作拓展为股权纽带模式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了我市“中省市县”四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二是陕西省财政厅165万元增资奖补资金转增资本金。2020年,我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各县区的大力支持下,实现了增资1100万元,按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金〔2019〕82号),我公司共获得增资奖补资金165万元。该笔资金经省财政厅同意,通过省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投资形式对我公司进行注资。三是汉中市各县区财政局共计增资6000万元。该项增资是由市财政局及各县区财政局按照我市“1+1+X”系列金融政策及市政府2021年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整合资金向我公司进行的注资。各县区的持续增资,将对我市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担保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有着积极意义。 自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已累计完成了4轮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已由最初成立时3500万元增加至69380万元,随着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壮大,风险抵御能力有效提升,公司支持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也得到了显著增强。近年来,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逐步树立起了汉中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鲜明旗帜,打响了汉中担保的服务品牌。公司成立至今,已累计为全市1400余户经营主体提供了担保服务,受保主体有效解决了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实现了稳健经营发展。据统计测算,通过公司的担保增信,共计撬动社会资本70亿元,受保主体实现收入191亿元,纳税金额2.8亿元,稳定社会就业岗位1.8万个,共计为担保主体减免担保费用近2300万元,公司担保增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愈发显著。 市资信担保公司将以此次增资为契机,全面深化与国担基金、省再担保公司的联动合作,继续推进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杠杆撬动作用,创新担保产品、拓宽支持领域、增强服务能力,为我市建设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城市添光彩、做贡献!

  • 02

    2022-04

    提升亲商助企干部业务水平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质量 ——市资信担保公司积极参加亲商助企培训会

    为加强落实中省市稳增长促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企业质效,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3月29日,我公司参加了汉中市亲商助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亲商助企培训会。在会上我公司做了融资担保业务宣讲培训。市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市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经合局、文旅局等单位及各县区亲商助企办相关人员现场参会,市、县(区)亲商助企“三专”干部及规上工业企业负责人通过视频参会,市委军民融合办专职副主任时夏辉主持会议。 会上,市工信局领导介绍了本次培训会的目的意义,宣讲了省、市相关工业稳增长政策,通报了亲商助企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深化亲商助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我公司参会代表在会上围绕“打通融资渠道、消除客户顾虑”主题,对市资信担保公司发展背景、经营情况、支持领域、业务产品、服务范围、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为帮助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融资难题,提供了有效渠道。 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我公司将紧密围绕省、市相关政策部署,深耕业务开展与创新,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亲商助企”相关工作,以优质高效的担保服务,助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 30

    2022-03

    我公司开展范本合同填写及审查专项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合规建设,规范合同填写及审查工作,3月28日,我公司就“范本合同填写及审查”开展专题培训。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现场培训,各办事处人员通过钉钉参加视频培训。 会上,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夏丽芬就范本合同填写及审查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主要从合同填写遵循的原则及依据资料、重点合同填写要点及常见问题、如何规避错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解读。培训过程中,各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就工作中遇到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公司法务部就大家提出的问题做了细致解答。整个培训会内容丰富、讨论热烈,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通过此次合同专项填写审查专项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业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了业务开展质量。后续,我公司将继续组织此类专项业务培训,为公司业务提质增效提供保障。

  • 25

    2022-03

    蹄疾步稳创佳绩 风劲帆满图新志——市资信担保公司荣获“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单位”称号

    3月23日,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推进视频会顺利召开,会上通报了2021年全省体系评比表彰结果。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评为“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单位”,公司董事长陈小莉被评为“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先进工作者”。 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总基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中省市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行动指南,立足全市发展大局,准确把握工作重心,加快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提质增效、扩面增量的总体目标,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经营发展。 一是紧盯主业稳创佳绩。市资信担保公司聚焦主责主业,主动做为、扎实工作,在保余额达到25.49亿元,当年新增担保金额22.26亿元,在保余额放大倍数3.26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97 %,当年新增小微、“三农”户数占比达到 97.43%,担保金额占比到达78.39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降至0.96%,拨备覆盖率达到311.34%,金融机构授信总额52.7亿元,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据统计测算,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共计帮助995户经营主体撬动社会资本近30亿元,实现收入约4亿元,税收增长约500万元,创造就业岗位近3000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凸显。 二是调整股权理顺机制。为健全汉中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并正式移交市财政局。该项举措健全了汉中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对于优化全市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增强市资信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三年行动”落地见效。2021年,市资信担保公司牵头制定了汉中市“1+1+X”金融系列政策文件中《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印发后,市资信担保公司对标行动计划,狠抓工作落实。在产品创新方面,分别开展了“银担总对总”“惠农e贷”“县域振兴批量贷”等业务产品,服务受众群体迅速扩大,户数规模达到995户,是2020年户数规模的4倍。在降费让利方面,融资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降至0.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业务降至0. 8%;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降至1%;对低风险的融资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据统计,降费后已累计为企业减免担保费用850万元。在提升服务质效方面,对于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300万元及以下项目、存量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采取快速书面签批以及线上审批的方式,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企业时间成本。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赋能,启动运行了线上担保业务信息化系统,金融服务质效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四是深化合作助力“小微”。市资信担保公司不断强化“政担”与“银担”合作。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劳服局等职能部门不断深化纽带联系,用足用好政府推荐、比例分担、风险补偿等各项“政担”合作措施,深耕各条产业链。与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长安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县区信合联社、汉台铺镇聚利村镇银行签署并开展了“银担”分险批量化担保业务,依托该项机制,开展“纯信用、无抵押”式的担保服务,不断降低“三农”小微主体获贷难度,截止2021年底,市资信担保公司共计开展银担分险批量担保业务795笔,金额4.19亿元。 五是夯实风险内控基础。市资信担保公司在大力推动业务开展的同时,围绕“高质量发展”主线,狠抓风控与内控双轨建设,在业务项目上,抓实抓细项目尽调、上会、反担保办理、保后等业务全流程,实时关注在保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前置风险化解与防范工作。在内控合规上,对重要制度、各部门岗位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建立了长效的自查自纠机制,落实违规问责,按季度开展“回头看”自查工作,为优化管理和做大业务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合规保障。 六是党建引领凝聚力量。市资信担保公司紧扣建党100周年主题,结合全市党建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明责、践诺、结果”主题作风整训和“进、知、解”专项活动,同时与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公司全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引导公司全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力促党建工作与业务开展的深度融合。 2022年,市资信担保公司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财政局的带领下,立足新发展格局,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汉中市“1+1+X”系列金融政策要求,科学谋划,大胆开拓,狠抓落实,按照“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经营思路,引领全年各项工作开展,统筹推进扩面增量与提质增效,不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为汉中市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 16

    2012-10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点击下载该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 22

    2012-08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担保函〔2012〕3号)

    融资担保函〔2012〕3号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陆续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金额大、客户多、影响面广,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融资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风险事件的爆发虽是个案,但其违法违规的做法却具有-定的代表性,甚至已成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监管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主要风险提示 (一)资本金不实风险比较突出。从近期风险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即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而后大肆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一旦风险暴露,有关人员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额风险敞口;不少担保公司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长期难以收回;蕴藏巨大风险隐患。 (二)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比较普遍。有的担保机构未设立专门账户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管理并专款专用,而是将客户保证金挪用于高患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有的通过关联企业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高比例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截留客户银行贷款,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并由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近期己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严重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投资人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若干家担保机构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些关联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还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在账外开展了大量的关联交易;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套取、骗取银行贷款或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因资金链断裂形成风险事件,案发后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有的担保公司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承兑款负有巨额债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后,担保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担保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面临破产清算。 (四)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有的担保公司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代偿不是按规定履行正常的代偿手续,而是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二、加强监管和开展风险排查 (一)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重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应暂停批设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措施应限于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涉嫌违规经营的高风险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同时,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并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开展风险排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以近期暴露的风险事件为鉴,举一反三,组织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尽快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 1.风险排查方式、范围和重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和担保业务情况进行排查。内容方面包括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等行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机构提高警惕和敏感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对涉嫌抽逃资本、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已经实施风险排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使用已经完成的排查结果,但是被排查的经营期间加总不应少于一年,排查内容应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排查重点。 2.风险排查.时间和情况报送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特此致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0

    2012-08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点击下载该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doc ;

  • 17

    2010-12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 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其他货币资金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201 应收担保费 9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10 1231 应收代偿款 11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12 1251 其他应收款13 1261 坏账准备 14 1301 待摊费用 15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16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17 1315 委托贷款 18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9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0 1402 长期债权投资21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2 1501 固定资产23 1502 累计折旧24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2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 1601 固定资产清理27 1701 无形资产28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9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32 1911 抵债资产33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34 2101 短期借款 35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36 2122 应付手续费 37 2131 预收担保费 38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39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40 2151 应付工资 41 2153 应付福利费 42 2161 应付股利 43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44 2181 其他应付款 45 2191 预提费用 46 2192 担保赔偿准备47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48 2201 待转资产价值49 2211 预计负债 50 2301 长期借款 51 2311 应付债券 52 2321 长期应付款 53 2331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54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55 3111 资本公积 56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57 3122 盈余公积 58 3131 本年利润 59 3141 利润分配 60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四、损益类 61 4101 担保费收入 62 4102 手续费收入 63 4103 利息收入 64 4104 评审费收入65 4105 追偿收入 66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67 4201 投资收益 68 4301 营业外收入 69 4401 担保赔偿支出70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71 4411 利息支出 72 4421 手续费支出 73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74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75 4501 营业费用 76 4601 营业外支出 77 4701 资产减值损失78 4801 所得税 79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五、表外科目 80 5101 代管担保基金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2.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3.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的,可以增设“1506 在建工程”和“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191 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企业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五、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货币性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外币非货币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1003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信用卡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使用期间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四)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四、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1111 应收票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1121 应收股利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购入债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及委托贷款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1201 应收担保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1231 应收代偿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损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企业根据规定应收的代偿损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准备的,应当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发生损失而尚未收到的补贴款。331251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预付的账款等。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均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经确认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261 坏账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四、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五、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1301 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存出的担保保证金。二、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1315 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1401 长期股权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六、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七、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企业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六)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八、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九、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 长期债权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企业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还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明细科目。(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后的金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以及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科目。四、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二)分期付息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五、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六、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未摊销的溢折价以及已计的到期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金额。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该项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备1并应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3.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增设“1506 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先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将租赁资产计算在内)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七、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包括: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五、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四、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601 固定资产清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计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1701 无形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一)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五)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五、期末,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企业,不设置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按照确定资本化的原则,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1801 长期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以及企业已经交纳的税金、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91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 “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2101 短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2122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2131 预收担保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 “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2151 应付工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及附加——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2153 应付福利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 “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结余。2161 应付股利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当期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 (二) 应交营业税; (三) 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六)应交房产税;(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税金。 2181 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除担保外的其他保证金等。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91 预提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92 担保赔偿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2201 待转资产价值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三、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22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当期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2301 长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五、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六、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11 应付债券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对于企业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2321 长期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企业长期应付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益等),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属于经营期间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331 专项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担保培训、担保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1.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从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备查账簿中转为受让方。 六、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 七、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3111 资本公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拨款转入;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四)企业接受外币资产投资时,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或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相互占用资金等,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关联交易差价)等。四、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一般风险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二、企业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3122 盈余公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 本年利润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应的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的支出等科目。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一般风险准备转入;(二)其他转入;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五)利润归还投资;(六)应付优先股股利;(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八)应付普通股股利;(九)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十)未分配利润。三、企业用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订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会计上不进行核算,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或股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151 担保扶持基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4101 担保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2 手续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3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4 评审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5 追偿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9 其他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301 营业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项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担保赔偿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 分担保费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411 利息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二、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三、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421 手续费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业务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二、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51 其他业务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不属于经营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营业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辆使用费、住房公积金、学会会费、手续费等。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营业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出售抵债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担保赔偿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三、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四、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701 资产减值损失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二、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801 所得税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5101 代管担保基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企业收到的代管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二、收到代管的担保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担保赔偿时,依据批准需运用代管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应按担保基金的种类及代管担保基金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管的担保基金余额。该余额由企业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企业代管担保基金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则不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点击下载该附件: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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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证 监 会 保 监 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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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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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